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申请廉租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将受到处罚:
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处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10月起实施
2005-12-19南阳楼市网